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①电力法②合同法③供用电条例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⑤电力监管条例为了保护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电力法》。
1、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力法律法规包括:①电力法②合同法③供用电条例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⑤电力监管条例为了维护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电力法》。电是由电能驱动的能源。它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组成的电力生产和消费系统。
发电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煤等可燃燃烧材料)、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气发电、水利发电等。我国涉及发电行业的主要公司有:五大发电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和四大小巨头(SDIC电力、国华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
2、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电力行业发展,加强电网管理,加强电网统一调度,严格调度纪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科研和试验部门,以及所有集资、合资、外资部门和接入电网的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电网,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电网规划、设计和基本建设第三条各电力监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局(公司)应根据能源部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和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
第四条电网发展规划、通信及调度自动化规划必须执行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范等部颁相关技术规定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五条各类公用事业要接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源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统设施。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和个人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公室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4、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供用电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和用电的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经济、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供电设施的建设、供电和使用应当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电网调度。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以及与供用电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和个人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7、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和使用工作。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电和用电的相关工作。
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以下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2017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9、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以及与供用电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电区域内的供电和用电业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第六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的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占用电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