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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和发展一直备受关注。从防守的角度分析有效防守点;生产销售假烟罪是什么?刑事诉讼有三个罪名,辩护和审判,从防守的角度来看,我们怎样才能有效防守?“无罪辩护只是刑事辩护的结果之一,以‘无罪判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是对律师业务的极大误解。

刑事有效辩护

1、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非吸犯罪无主观故意的,无罪

我这里说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知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一些非吸毒人员确实造成了大量投资人(出借人)损失,有的案件涉案金额上亿。不知道有多少人赔了钱,养老看病的钱都没了,想哭。另一方面,我们是法治国家,一切都要依法评估。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实施者也投入了自己,他们并没有受益,甚至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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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无罪。刑事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辩护不同于集资诈骗罪。因为后者首先要处理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律师也说没有主观故意,这种辩护就很难让司法机关信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确实存在犯罪主观故意防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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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犯罪法律知识

1。刑事案件程序。普通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三个程序,即侦查阶段(对应的办案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少数其他犯罪如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等的特殊管辖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办案部门是检察院)和审判阶段(对应的办案部门是法院)。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流程如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包括重新计算期限的案件(如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检察院变更管辖)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案件(如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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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各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如有上述特殊情况,时间将进一步延长。第二,被刑事拘留就一定有罪吗?会被判刑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罪责只有经过法庭审判和法律判决才能确定。此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在此之前,只有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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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走私出口退税类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进出口是自由贸易的普遍现象。然而,一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全球化的经济趋势,通过单方面征收关税来限制商品流通,以保护本国经济,这促进了进出口环境的不稳定,并可能增加相关刑事案件的数量。在问题出现之前,如何做好相关犯罪的研究,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有效的辩护,仍然是职业刑事律师的重要课题。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被告单位某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与被告人苏某约好,将某新公司的冻鱿鱼、冻海鲈鱼片虚假销售,即先通过香港正常出口运输至越南,再通过广西走私进口回被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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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售假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辩护视角剖析有效辩护要点

生产销售假烟罪是什么?从防守的角度来看,我们怎样才能有效防守?假烟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人们通常喜欢把假烟、假烟称为假烟。而卷烟所依据的品牌是否假冒、卷烟质量如何,会直接影响被告的行为定性。一般来说,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罪名有四个,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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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怎么算?在确定罪名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判断假烟是否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站在辩方的立场上,我们有必要讨论生产、销售假烟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知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假设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烟数量达到200万条以上,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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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诉讼

有三个罪名,辩护和审判,也就是起诉和辩护。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对保障法的实施价值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世界上主要的三种诉讼结构也称为审判模式、诉讼主义、权威主义(适用于实体的真实诉讼目的)和混合模式(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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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事诉讼结构完成了从权威主义到诉讼主义的转变。日本一方面坚持被告人有沉默权,实行单一罪状主义。审判前,法官不得接触除起诉书以外的公诉方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出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质证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诉讼结构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指导审判程序,在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中发挥积极作用,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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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逮捕环节中律师应如何有效辩护

1。逮捕的严重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强化辩护职能。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审前羁押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其相互串通,毁灭证据和伪造证据。如果没有必要,应采取替代逮捕措施。但是,逮捕的实际作用远远超过了诉讼保障的功能,具体体现在:1。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基于被逮捕的人很少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现实认知,逮捕决定会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心理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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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这么严厉,但是抓错的风险也很高。理由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只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远低于后续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案件还处于前期侦查阶段,无法掌握其基本走向和全貌。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只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经验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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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以下邓律师的文章供你参考: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什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等待”“开庭后找律师辩护”是一些家属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的做法会错过防守的黄金时间。直接后果不仅是失去了最快最容易解决问题的机会,也增加了后续答辩的难度和不确定性。辩护黄金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的时间(一般案件最长时间为14天,具有三种法定情形的案件最长时间为37天,贪污贿赂渎职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最长时间为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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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7天)是辩护的黄金时间,主要是从“捞人”的角度出发,换句话说,辩护的黄金时间最快最容易达到“放人”的效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长期拘留(超过37日)的,必须在37日内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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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和发展一直备受关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申请时间,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救济群体范围。还修改完善了答辩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告知义务等权力内容,以及申诉、控告等救济内容。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巨大进步。也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发展民主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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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完善,还是从实践的影响来看,这个新刑诉法框架下的辩护制度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已普及于世界各国。它的孕育和形成,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刑事司法精神和意义的思考有了新的高度。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功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显示了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水平。

9、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是“无罪判决”还是“有效辩护

律师的职责就是给出无罪、罪轻、减轻的意见。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辩护只是刑事辩护的结果之一,以“无罪判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成功的标准是对律师业务的极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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