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本地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工作队伍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地方志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设地方志数据库和地方志网站。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地方志及相关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传承文明、高官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志工作条例

1、现金365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请拨打官方服务部客服电话:335(24小时人工服务)第四章食盐储运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合理的食盐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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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盐运企业要保证运输。第五章处罚第十九条非定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泉卤水晒盐或者煮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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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志在哪里可以看到

县志可在以下地方查看:* *县政府官网。* *但是,你只能看到最近的,可能看不到旧的。* * *当地图书馆。* *可以找地方志和古籍,一般都比较丰富完整。* * *县档案办公室。* *在一般区域将有县档案办公室。* * *中国国家图书馆。* *在“数字方志”模块中,有6000多种清代以前的方志资源。另外,在gitee上也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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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类书的传播和阅读量有限,所以发行量很小。通常用作历史记录,致力于这一领域的学术和习俗研究。县志:记载一个县的历史、地理、风俗、民情、文化、教育、物产的专门书籍。现存最早的全国地方志是公元813年唐代李继孚编纂的40卷本《元和县志》,后有部分失传。它以唐代的47个城镇为纲,每个城镇都有地图和记录,详细记录了全国各郡的沿革、地理、户口、朝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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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地方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背景下,加强地方志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我在地方志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仅供大家参考。在地方志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同志们:听了大家的汇报和这两天的实地调研,我先谈谈我的感受。之前去新疆进行信息化专题调研,在不同场合与廖书记交流,对新疆地方志工作有了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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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地方志书记廖的领导下,新疆地方志工作主动作为,谋划周密,克服困难,取得长足进步,成绩突出,信息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值得称道。下面,我想简单回应一下廖和胡国强两位同志提出的几个建议。第一,19省市援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指团有明确的指示。根据中央指办要求,中央指办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援疆援藏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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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志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上半年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以来,建邺区地方志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为载体,服从和服务全区,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资源管理、历史保存和教育等重要作用,克服困难,开拓进取,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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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建邺年鉴(20XX)》客观真实地记录建邺区20XX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事件和工作,充分展示建邺的特色和亮点,我办于今年年初启动,投入巨资,于2月中旬拟定了编纂方案,确定了相关责任人员,并通过区政府协同办公网向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了《关于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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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地方志及相关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传承文明、高官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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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忠于史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录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工作队伍建设,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地方志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设地方志数据库和地方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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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义说明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地记述我国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信息文献,是传承中华文明的纽带,是展现当代中国风貌的载体,在保存历史、教育人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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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新一轮地方志编纂进入了依法编纂地方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规范化编纂地方志的新时代。30年来,全国出版了6700多部新编纂的地方志、约2万部行业和部门志、400多处风景名胜、约7000封情书。出版三级地方综合年鉴1500余种;整理、影印、出版旧记录2000余份;建立了400多个地方网站,形成了2万多名专职地方编年史工作者和10万多名兼职地方编年史工作者的宏大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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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录地域情况,系统积累和保存地方史志文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各种地方志书、年鉴以及相关的地方文献。第三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规划、协调地方志工作;(二)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三)组织、检查和指导地方志编纂工作;(四)有关地方历史手稿的编纂、审查和验收;(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六)宣传普及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方志研究,建设地方文献数据库和网站,为公众阅读和利用地方志提供服务;(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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