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法律分析: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倾倒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法律解析: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倾倒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1
法律解析: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建设和房屋装修中产生的渣土、废料和其他废弃物。
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资源化和生产者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支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转化和应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3、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法律解析: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倾倒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倾倒场;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成都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经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我给大家介绍一些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区* * *市* *县人民* * *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5、上海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不同于生活垃圾,不能随便扔掉。那么上海的建筑垃圾处理有什么规定呢?我想给你提供一些关于的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出具处置证明,不出具处置证明的,应当告知理由。
6、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倾倒场。2.建筑垃圾贮存和处置场所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3.居民应当将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在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国务院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国家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