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两分法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采取二分法:第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非法证据,相当于法律规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陈述。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源于英美法,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明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应当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并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等进行了系统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1、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法律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法院不能采信。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概念,但其证据禁止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相似的,包括禁止证据的获取和禁止证据的使用。禁止取证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禁止合法使用是指证据的获取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被禁止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第37条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2、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看法不一。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涉及。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点话题,笔者将对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价值取向和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利大于弊的结论。非法证据的有效性一直是各国立法的重点。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因此,在众多的证据规则中,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发的争议和分歧相对较多,这些冲突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是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体部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证据法,总体上也没有系统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研究这一课题对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什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和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被采纳的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该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5、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源于英美法,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但是,民事诉讼中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源于英美法,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但是,民事诉讼中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1.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6、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采取了二分法:第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非法证据,相当于法律规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手段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第二类是可以补正或者说明后再决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1.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2、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出示或查阅收集的证据;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出示或调查收集证据;立法机关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不同的价值选择。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如果单纯考虑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得越多越好。不同国家的立法者必须努力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重价值取向之间找到平衡。考虑到多种价值,世界各国一般对非法证据区别对待。也就是说,非法取得的证据既不排除,也不采信。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7、非法证据排除后果

法律的主观性:中国于1988年9月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如果证明供词是因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出的,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客观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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