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裁判要旨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陹1、不参考最高院案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吗
不参考最高院案例属于干预适用法律,是一种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司法机构,其制定的案例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不参考最高院案例会导致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相悖,破坏司法公正、稳定和权威性。此外,最高院的案例制定也是经过多方面考虑和充分讨论的,具有较高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规范性。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考最高院的案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适用法律。
回答:不参考最高院案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审判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在适用法律时,按照最高院案例的规定进行,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统一。如果不参考最高院案例,容易产生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此,不参考最高院案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指导案例
预告登记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3、最高院指导案例刑满释放后未能并案到案件如何处理
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诉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据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行政机机关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但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其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