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近日,一村民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人可能都有过坐浮桥过河的经历,但私建浮桥显然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让人不解的是当地司法机关将其上升为刑事处罚的高度,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无故生事、无理取闹,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便是本案法院所认定的强拉硬要。

1、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

寻衅滋事罪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界定了在开放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在信息网络空间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如果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寻衅滋事还提供资金技术和场所支持的,则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寻衅滋事又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3、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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