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变更属于诉的合并还是诉的变更

诉的合并,有主体的合并和客体的合并,其中客体的合并又分为数个诉之间无牵连的单纯的合并和数个诉之间有牵连的合并,有牵连的合并又分为诉的预备合并诉的重叠合并也叫选择合并,基于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诉的分类以诉讼请求为依据。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为确认之诉。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处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或变更的主张,则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因为确认之诉只能有确认的请求,而不能有给付和变更的主张。形成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变更消除某种寄存的法律关系,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为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日,即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称之为形成力。

1、变更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法律关系可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存在,也可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结束。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争议,或要求改变某一法律关系内容,或要求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诉诸法院均属于变更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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