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的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见附件1),最高法院渎职罪司法解释二最高法院渎职罪司法解释二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关于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和“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性。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本质属性是“滥用”权力。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越权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法决定自己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项;二是滥用非法行使权力,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鲁莽行事,随意非法处理公务。
这种“过失”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该做的事情就做,放弃职责,擅离职守;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2、行为的差异。从行为方式上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构成,但主要行为方式不同,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大多表现为不作为。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1。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见附件1)。二、经有关部门同意,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见附件2)。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统一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已明确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目录(见附件3)。
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1。两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类似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玩忽职守罪,当然它们的类似对象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是,玩忽职守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各种犯罪的直接对象进行研究,从而准确把握本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本罪与那罪的界限。二、客观差异:(1)行为性质的差异: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滥用”权力。
5、玩忽职守、渎职的区别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2.本罪主观上是一种过失。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6、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最新
1。滥用职权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重伤,或者9人轻伤,或者2人重伤,3人轻伤,或者1人重伤,6人轻伤;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最高院渎职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院渎职罪司法解释二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现有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个人民主权利、违反国家有关公务活动的规定和规范等应当依照刑法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玩忽职守罪”。
8、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对依法无权决定或者处理的事项不予决定或者处理,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被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一项具体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构成:1。构成要素1,演员。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的内容是滥用权力,滥用职权是指违法行使职务职权,即对属于国家机关一般职务职权的事项实施实质性、具体的违法和不当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当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滥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职务权限无关,则不属于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