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两个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让我去对方法院立案。我该怎么办?A: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建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
陹1、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在现实生活中,当事双方为了便于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常常会提前约定管辖法院,但法律对约定管辖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由当事人随意选择。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法院管辖权的最新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3、《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发生管辖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
2、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
3、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具体而言,管辖权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就级别管辖而言,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